低價中標 掣肘現實還是博弈未來?
發布日期:2016-07-15低價中標在行業中被稱為“害死同行、累死自己、坑死業主”。在低價競標現象愈演愈烈。特別是近日據公開報道的安徽安慶城區污水收集管網一體化項目、浙江紹興垃圾焚燒項目的中標價格更是引起業界的軒然大波。北師大教授鐘偉也指出,最低價中標就足以導致市場秩序癌變。
現實 國有和非國有彼此隔閡
目前地方政府和國企的招投標中,大量以最低價中標的方式進行,這種做法的初衷是為了防范腐敗和利益輸送。但在苛嚴問責和無序競爭的背景下,政府和企業傾向于國有企業去投標,避免和外企私企往來,以免說不清道不明。最低價中標變成了楚河漢界壁壘森嚴的劃界,不利于混合所有制,反而使得國有和非國有彼此隔閡。
北師大教授鐘偉認為,一是招投標的異化,量身定制的招標、你來我往的陪標逐漸流行;二是最低價中標者在履約時花樣百出,有的在履約中拖沓,突然停止,甚至占場不撤,要求追加預算;三是最缺乏底線的中標者可能公然提供難以達標的設備、商品或服務,當甲方表達不滿時,中標方往往直截了當地回復說,如此低價,只能如此低質。
國際 近百年的成功實踐
中國采購與招標網記者近日整理資料發現,最低價中標在一些發達國家中有過近百年的成功實踐。成功實踐最低價中標法的國家和地區大都三個重要特點:第一各種承包方式及工程屬性有針對性地開發;二是合同條款極其詳細、嚴謹,特別是對各方權利義務、權利義務履行方式及要求、爭議界定程序和方法等均作出詳盡闡述。三是在國際招標實踐中,通常賦予專家絕對的“是否低于成本”的裁量權,即多數專家認為某報價低于成本即可認定,甚至不需要向投標人作出任何解釋。
措施 需建立配套保障
總結國際經驗,最低價中標亟需建立起一套配合其的有效保證措施,保證其不偏離軌道實施。一要建立健全完備的法律基礎、對于投標人行為準則、招標人及評委的權利、串標定義及認定方法、各方主體違約責任等必須都作出明確規定;二要建立科學的評判指標,引進更加多元化評價指標,構建科學的數學模型,用量化的方法權衡最低報價授予的可行性;第三引導投標人理性報價;對國有資金控股和占主導地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建立起嚴格的變更設計和合同價調整審批制度,堵住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漏洞,消滅投標人惡意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幻想,引導投標人理性報價。
